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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下车充电猝死,保险是否应赔付?法院审理

发布时间:2026-08-13 21:38:07 | 浏览量:27

  央视8月13日报道,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猝死后的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情显示,司机李先生自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其注册平台为其投保了“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并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额60万元。主险约定保障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而猝死特约条款则限定为“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

  2023年12月23日下午,李先生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至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李先生因身体不适倒地,于当日不幸猝死。

  然而,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猝死时不在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主险与特约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根据《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应作出对提供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因此,约定保障期间应解释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其次,对“驾驶过程”不应机械地限定为在车上,给车充电是网约车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车辆仍处于司机有效控制之下。此外,从监控视频看,李先生下车时已出现身体反常,有理由相信其在车内时已突发不适。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无独有偶,同时期还存在其他相似案情。

  《新民晚报》2025年报道称,2023年8月,41岁的众包外卖骑手小徐在深夜送单后,被发现晕倒在上海松江区一处公共厕所内,送医后诊断为脑出血,最终不幸离世。

  小徐生前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猝死保险金为60万元。家属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小徐发病时已处于“收工”状态,且昏迷地点在公厕,不属于“工作岗位”。

  法院审理认为,小徐历史接单记录显示其惯常工作至凌晨,事发当晚10点多仍在其日常工作时间段内,平台“收工”状态仅为短暂暂停,不能认定工作结束。同时,外卖员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公厕是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场所,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不应以此拒赔。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上海金融法院以调解结案,约定由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

  此案与此前的网约车司机案共同揭示了一个趋势:司法实践正逐渐突破传统保险条款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机械理解。

  对于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工作具有流动、灵活的特点。因此,法院在认定保险责任时,会更多地考虑其工作的实际状态和连续性,而非仅仅依据平台系统的单一状态或事发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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